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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
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风险防范
来源:云南税务 | 作者:云南税务 | 发布时间 :2025-02-17 | 53 次浏览: | 分享到:

税收政策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涉税风险点

01、非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未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02、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未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

如何防范风险

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确定预缴税款地点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若建筑服务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若建筑服务地与机构所在地属于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应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

例如:某建筑公司生产经营注册地为A地,于B地提供建筑服务,A地与B地不属于同一地级行政区,则该公司应向B地预缴税款;若A地与B地属于同一地级行政区,则该公司应向生产经营注册地A地预缴税款。

确定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但以清包工方式或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选择正确的预征率及征收率 

简易计税
一般计税
征收率
预缴税率税率
预征率
3%
3%9%9%

确认计算方式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选择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选择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别提醒

附加税税率如何确定

按增值税预缴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留存备查资料

1.与发包方、分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

2.预缴税款台账(应包括取得的全部收入与支付的分包款),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

4.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