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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撤资收回的款项,个税怎么处理?
来源:北京密云税务 | 作者:北京密云税务 | 发布时间 :2025-02-17 | 112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期,有不少财务人员在咨询这个问题:“公司股东终止投资经营收回的款项需要交税吗?”这个问题其实是要区分不同情况来进行分析的。因为股东身份不同,既有法人股东,又有自然人股东,所以,对缴纳税款的规定也不相同。

本期,我们一起先来了解一下自然人股东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吧。

Part.1

终止投资经营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注意:既包括股权转让收入,也包括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价外收入。

自然人股东终止投资经营收回的资产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的部分,作为“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税率20%。

Part.2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规定如下: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自然人股东终止投资收回款项,视同企业回购行为,在企业尚未经营时,个人股权转让一般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

但是在企业实际经营并且产生盈利的时候,自然人股东应当按照上述文件的的规定,以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

Part.3

股权原值(原实际出资额)的确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自然人股东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确认好股权转让收入和初始投资成本,然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甲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元,有两个自然人股东,张三占比40%,李四占比60%。甲公司账面上盈余公积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2024年12月期间张三从甲公司撤资,并在12月实际收回款项4000万元。假设张三撤资过程中未发生相关合理费用支出,问张三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确认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4000万元

第二步,确认原实际出资额=1000*40%=400万元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4000-400=3600万元

第四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3600*20%=720万元

张三应于2025年1月15日前,按照上述步骤计算并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办理财产转让所得申报并将个人所得税税款及时缴纳入库。